
器官捐赠家属会有怎样的补偿
遗体捐赠属于无偿的,家属没有补偿的说法。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 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捐献器官有赔偿,仅仅给与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经济补偿金,例如住院医疗花费的免减、捐赠者家中的医保、艰难援助、培训费特惠、税款免减,包含殓葬花费等都能够列入考虑到。 由于捐献器官的备案、分派、储存、人体器官的获得等都是涉及到必要的经费预算要求,充分考虑人体器官捐赠者去医院医治全过程中的医疗费承担和捐赠者的艰难,因此出示一定的人道主义援助经济补偿金。 人体器官捐助就是说当一个人被确诊脑死亡,只有借助麻醉机和药品保持心电监护时,根据本人死前的意向或亲属的愿意,以无尝捐助的方法,把自身的人体器官捐助给频危身亡、等候移殖的患者,让她们的性命足以持续,它是一种无尚的质量,应当被众多发扬。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第二十一条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 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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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制,会对在编人员怎样安置(我们是地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地质队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制之后地质队将会独立,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的编制,员工也拥有事业编制。 但是事业单位将会实行部分企业制度,如实行工资奖金激励制度,成立董事会、理事会等。
以江西省为例:省煤田地质局机关、地勘院划分为一类公益事业单位;195地质队、223地质队、224地质队、226地质队、227地质队、普查综合大队、测绘大队7个地勘单位划分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类别待定。 全国地质队改制与江西省基本一致。
扩展资料: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场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 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 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 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 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 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 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 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 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 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 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
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 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 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
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 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 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 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 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 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 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 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 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我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到位
学生入学以后可以申请贫困补助金吗?
可以申请。 \x0d\x0a 一、200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社会捐助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首先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此外,国家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x0d\x0a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 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本简介插页附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 \x0d\x0a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范围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x0d\x0a 二、资助形式及内容1、绿色通道:先办入学手续后交费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规定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2、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困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其贷款及还款信息作为个人的诚信名片将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已覆盖了包括公办、民办、企业办、军队院校地方生等各类高校,至2009年已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见附件。 其政策主要规定如下:(1)申请条件\x0d\x0a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x0d\x0a(2)申请材料\x0d\x0a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按照学校的规定并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x0d\x0a(3)申请金额\x0d\x0a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x0d\x0a(4)贷款审批\x0d\x0a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x0d\x0a(5)贷款发放\x0d\x0a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在校生每学年申请发放一次的方式,即学生与银行一个学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 \x0d\x0a(6)贷款利息\x0d\x0a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x0d\x0a(7)还款期限\x0d\x0a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x0d\x0a(8)违约后果\x0d\x0a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③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广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x0d\x0a\x0d\x0a(1)资助标准\x0d\x0a全国平均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 中央高校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x0d\x0a(2)基本申请条件\x0d\x0a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x0d\x0a(3)申请、评审和发放\x0d\x0a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 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x0d\x0a(4)相关事项\x0d\x0a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x0d\x0a每人每年5000元。 \x0d\x0a(2)基本申请条件\x0d\x0a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x0d\x0a(3)申请、评审和发放\x0d\x0a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x0d\x0a(4)相关事项\x0d\x0a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5、国家奖学金: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x0d\x0a每人每年8000元。 \x0d\x0a(2)基本申请条件\x0d\x0a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x0d\x0a(3)评审和发放\x0d\x0a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x0d\x0a(4)相关事项\x0d\x0a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 6、勤工助学:力所能及 有偿资助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x0d\x0a 7、 学费减免:特殊困难群体特殊照顾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具体减免办法由学校制订。 8、其他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